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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规民约如何重获新生

作者:韩 伟 来源:《光明日报》( 2019年11月10日 12版) 发布时间:2019-11-10 21:56:15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作者:韩 伟《光明日报》( 2019年11月10日 12版)

【心直口快】

在中国的“乡治”传统中,乡规民约占据重要的地位。北宋时就有蓝田《吕氏乡约》,重道德教化,后经大儒朱熹编考增损,为此后历代沿袭。明代时,出现了乡约讲读制度,不只讲枯燥的国家律令条文,而是辅之以道德事迹、格言谚语,使得乡村民众能喜闻乐见。清代乡村治理继续沿用乡约讲读的方式,虽然基层推行中不免形式化,但仍有不少村民受到教化的事例。

传统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能发挥独特作用,是因为自《吕氏乡约》以来,它就主要是民间性的,是“人民的公约”,是村民族人共同约定的规范,自然认同它,遵从它。同时,传统的乡规民约虽然也不乏惩罚条款,但更主要是“德治”性的规范,德业相劝、患难相助等,包括明清时的讲读制度,都诉诸道德教化,通过内化的道德影响众人。当然,在社会经济层面,传统的小农经济,儒家的伦理道德,以及乡村中宗族组织的强大影响力,也是其效力发挥重要的保障。

“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”,乡村治,则国家安。党的十九大以来,乡村振兴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,乡村的善治、乡风文明的培育得到更多的关注。新近出台的《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》中重点强调了村规民约在培育乡风文明中的作用,提出村规民约“全覆盖”。因此,各地出现了制定或修订乡规民约的热潮。但冷静观察后会发现其中存在诸多问题。尤其明显的是,这些公约既无法接续乡规民约的乡治文化传统,又无法与当下乡村治理有效配合,村民们不知晓,村干部用不上。

在浙江的一些村庄,虽然有村规民约,但它们流于形式,或者仅仅用于宣传。笔者到诸暨市某村调研,问及村规民约时,驻村干部答称:“村规民约原来也有,就挂在村委会的墙上,但村委会房子修整后就不挂了。我们这村规民约也就是个形式,没什么看的,各个村都一样。村里有些矛盾或者纠纷,还是靠风俗习惯,潜移默化地影响和解决。”该村处于经济商贸发达地区,村民们多从事汽车配件等经营,普遍较为富裕。因此,乡村的公共事务多是围绕着经济商贸展开,村规民约不被重视,并且与乡村治理缺乏有机连接。

还有些村庄,虽然村规民约等村务管理的制度都有,也有村务公开等配套措施,但被人为操纵,村务公开、招投标都流于形式,导致村干部贪腐屡屡发生未能实现乡村治理的公正。

也就是说,既有的村规民约仅偏重于倡导、宣传性内容,与村庄治理中的村务公开、民主监督等关键问题无关,导致村规民约的治理实效缺失。

当下,中国乡村发生着巨大的变迁,已经完全不同于百年前的乡村。因此,渗透着儒家伦理的乡规民约不可能再度“复活”。但是,乡规民约所反映的传统乡治文化机理,却有着超越时空的贯通性,特别是传统乡约的人民性、乡土性,以及民间自治道德与法文化氛围的塑造,仍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。

乡规民约是一种自治性规范,或者说是村落的“习惯法”,来自民间,运用于民间,故不能完全脱离乡土习俗,不能违背人情习惯。中国传统法一向强调情理法的结合,“法不外乎人情”。传统乡规民约之所以有效,是因为它所倡导的伦理道德价值,是乡村社会普遍认同的,并形成舆论等制约机制,人们大多能自发遵从。

因此,乡规民约的制定者需要保持谦虚和审慎。要真正发挥村规民约的实效,需要做的,可能恰恰是找到并总结潜藏于乡村生活的“既存的法律”,发挥普通农民的主动性、创造性,让新制定的乡规民约更接地气,更有鲜活的“生命”,而不是强行塞入一套看起来完美实则无用的规则。

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运用民主方式。之所以村规民约村民不了解、不认同,很大原因就在于其制定缺乏民主参与,村规民约变成少数村干部拟定的条文。尽管村规民约是乡村自治规范,但对于受其约束的村民而言,无疑是一部“准法律”。现代法律的正当性基础,很大程度来自其民主性,村规民约这一自治规范鼓励什么、禁止什么,当然也需要村民的广泛参与;只要民主参与制定的村规民约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,就应该鼓励这种形式。作为乡村治理的引领者,基层党支部可以先形成建议,由“村两委”形成村规民约初稿,在全村公开征集意见,并组织村民代表积极讨论。经过村民广泛的民主参与之后,整合意见,进行修改,再经过党群议事会、村民大会等形式审议通过,最后予以公布实施。村规民约制定中充分运用民主方式,既能使村民及早知晓其具体内容,又可通过民主参与增加对其认同度,能有效解决宣传和实施脱离的难题。

村规民约的内容必须根植于特定乡土社会。法律是现代的产物,但它又是历史的,如法谚所云:“法律必须是古老的,只有古老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。”人类能做的只是发现既存的“法律”,而不是发明或创造法律。所以,在乡村社会,真正的法律应该是人们长久沿袭的,是扎根于乡土社会生活中的,也就是人们普遍认同的善良民俗习惯,就像中国传统社会的“礼”,人们在教化中养成了敬畏之感,从而自动地服膺。村规民约作为民间自治法律,更应该充分体现乡土性、自生性,要使它发挥实效,得到乡民的认同,就要使其内容更加贴近乡土生活的实际,接续良善的乡土习俗,因地制宜、因时而变。平原地区更重视土地管理规范,依法保护农田;移民区域更侧重关注原住民和新移民的关系调整,消弭村民矛盾;经济发达区域需要关注村民集体经济发展,保证分配公平;文化落后地区则需要提倡移风易俗,提升村风文明。唯其如此,传统乡规民约的当代形式——村规民约才能重新获得生机,在村风文明、乡村秩序构建中发挥实效。

(作者:韩 伟,系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)

本文为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“延安精神与新时代党的建设”专项研究项目“延安时期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及其当代价值”阶段性成果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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